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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滅火設計中提到的四個濃度(滅火濃度、設計濃度、滅火設計濃度、惰化設計濃度),計算時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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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2005中出現了“滅火濃度”、“惰化濃度”、“滅火設計濃度”、“惰化設計濃度”四個概念,很多人會混淆這些概念,下面簡單做一個梳理介紹。
滅火濃度是指在101 KPa大氣壓和規定的溫度條件下,撲滅某種火災所需氣體滅火劑在空氣中的最小體積百分比。
惰化濃度是指有火源引入時,在101KPa大氣壓和規定的溫度條件下,能抑制空氣中任意濃度的易燃可燃氣體或易燃可燃液體蒸氣的燃燒發生所需的氣體滅火劑在空氣中的最小體積百分比。
滅火濃度、惰化濃度是試驗得出的滅火的最小體積百分比。
用惰化設計濃度的,只是對有爆炸危險的氣體和液體類的防護區火災而言。即是說,無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的防護區,仍采用滅火設計濃度進行消防設計。
那么,如何認定有無爆炸危險呢?
首先,應從溫度方面去檢查。以防護區內存放的可燃、易燃液體或氣體的閃點(閉口杯法)溫度為標準,檢查防護區的最高環境溫度及這些物料儲存(或工作)溫度,不高過閃點溫度的,且防護區滅火后不存在永久性火源、而防護區又經常保持通風良好,則認為無爆炸危險,可按滅火設計濃度進行設計。對于撲救氣體火災,滅火前應做到切斷氣源。
當防護區最高環境溫度或可燃、易燃液體的儲存(或工作)溫度高過其閃點(閉口杯法)溫度時,可進一步再做檢查:如果在該溫度下,液體揮發形成的最大蒸氣濃度小于它的燃燒下限濃度值的50%時,仍可考慮按無爆炸危險的滅火設計濃度進行設計。
氣體滅火防護區,采用滅火濃度還是惰化濃度,應根據防護區的存放物質確定。《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2005規定:
3.1.1 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
3.1.2 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無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
3.1.3 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
在實際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滅火劑用量計算時,采用的是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而不是滅火濃度或惰化濃度。主要原因是滅火濃度或惰化濃度是能試驗滅火的理論最小濃度,實際應用中,需要考慮安全系統數。所以《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70-2005針對七氟丙烷、IG541的滅火設計濃度、惰化設計濃度做了相應的規定:
3.3.1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3.3.2 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為5.8%,其它滅火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1的規定取值,惰化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2的規定取值。本規范附錄A中未列出的,應經試驗確定。
3.4.1IG541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倍。
3.4.2 固體表面火災的滅火濃度為28.1%,其它滅火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3的規定取值,惰化濃度可按本規范附錄A中表A-4的規定取值。本規范附錄A中未列出的,應經試驗確定。
在執行3.2.2 和3.4.2條款時,需要特別注意,附錄A中給出的是滅火濃度和惰化濃度數據,在設計計算過程中,需要根據防護區的物質確定是否需要惰化。